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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31    作者:苏伟丽律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不征或者少征应收税款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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