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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
苏伟丽律师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169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30万元
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6个月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
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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