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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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