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 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
其本人未持有股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
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以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计算。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行为收受 贿赂,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
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