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省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