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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立案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31    作者:苏伟丽律师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两高2013标准)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河南2013标准)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轻伤30人以上的;
4.导致5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两高标准和河南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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