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1年宋xx与孙xx发生争执,随后宋xx纠集几人酒后找到孙xx,在殴打过程中孙xx看人多,跳窗逃跑,宋xx等人在追赶过程中一人持刀将孙xx刺到,随后其他人中一人用铁锹拍打,其他人踢打,导致孙xx当场死亡。随后几人均逃逸,在随后的几年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均被抓获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宋xx一直在逃,并被定为本案中的主犯。2011年,鹤岗市公安局清理案件时发现线索将宋xx抓获归案,本案经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接受案件及辩护情况该案王玉强和同事接受了宋xx亲属的委托,出庭辩护,受害人家属聘请了律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赔偿60余万元。该案接受委托之前,王玉强律师明确告诉了宋xx的亲属,该案件受害人家属如果赔偿得不到满足,案件不可能轻判。应当通过赔偿取得谅解,这样才有希望判处有期徒刑。宋xx的家属经过多方努力,只凑集了8万元钱,与受害人家属的要求相差太远。开庭的过程中,王玉强律师通过辩护谈到宋xx案发后的现实表现及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以及家里的经济状况和只能赔偿8万元的基本表示。
被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拒绝8万元的赔偿,并要求法院判处宋xx死刑。王玉强律师再次谈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不是直接损失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观点,应当另案处理。同时提出,宋xx虽是故意犯罪,但是其中一人带刀并且用该刀行凶的行为所有共犯并不知情,罪不至死的辩护观点。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王玉强律师及其同事的辩护观点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鹤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件判决后,王玉强律师再次提出掌握时机,适时上诉。在即将过上诉期的最后一个下午,宋xx依法以量刑过重为理由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民事赔偿过程中,受害人家属认为赔偿无望,主动通过法院找到辩护人同意了8万元的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该案件在辩护观点上出现了新的转机。该案件最后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2012)黑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宋xx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注:该案件是王玉强律师在2011年代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此案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王玉强律师在接受该案件时做到不忽悠当事人,处理案件时除涉及到不应当让犯罪嫌疑人家属知道的事情以外,明确告诉案情,让当事人做到明明白白打官司。经查询,宋xx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已经被法院裁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