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案刘存权律师力辩仅判四年多
刑事判决书(2015)江中法刑一初字第35号
案件简介: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21时,被告人黄某杰、王某峰、夏某、韦某与被害人欧阳某生、赵某林、冯某强等人同时在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工业区东提三路肥仔烧烤档门前吃宵夜,期间被告人黄某杰因换座位的问题对被害人欧阳某生一方产生不满,遂想教训对方,随后,被告人王某峰送女友回出租屋并从出租屋带了两根钢管返回,把钢管藏在宵夜档附近。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杰拿宵夜档的菜刀砍桌子进行挑衅,被害人欧阳某生一方有人望向黄某杰等人,被告人黄某杰便质问对方“看什么看”,继而引发双方争执推打,此时,被告人王某峰拿来藏在附近的两根钢管,与被告人黄某杰各持一根追打被害人欧阳某生、冯某强等人,被告人韦某、夏某也参与打斗,并将欧阳某生打倒在地。接着被告人黄某杰持钢管冲向被害人赵某林,往赵的头部打一下,致赵受伤倒地。随后,被告人王某峰驾驶助力车搭载黄某杰、韦某、夏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阳某生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袭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赵某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于2015年6月2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韦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办案过程:被告人韦某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1、本案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韦某有故意伤害的行为。2、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轻伤是被告人黄某杰的个人行为,与被告人韦某无任何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该为他人的极端行为承担责任。本案的起因主要是黄邦杰自己,而被告人韦某是极力抢黄某杰手上的刀和极力的去劝阻他的。而黄某杰突然和对方争吵并冲过去和对方打斗,是韦某无法阻止的事情。如果本案没有被告人韦某的存在也完全不影响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如果不是黄某杰自己突然主动的冲过去殴打对方,王某峰又拿了钢管过来给黄某杰一起殴打被害人的话,那么本案根本就不构成刑事犯罪案件。3、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4、即退一万步讲,即使在被告人韦琨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韦某系从犯、初犯、偶犯,情节显著轻微等情节,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另外刘存权律师还协助韦某的家属和对方被告人调解,多次的调解后最终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韦某进行了谅解。2015年6月2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刘存权律师在庭审中通过询问多名同案犯,充分论证了被告人韦某只是一名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控辩双方围绕着该事实多次展开激烈的辩论。
判决结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2015)江中法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大部分的辩护意见,认可刘律师提出来的本案韦某只是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初犯、偶犯、并认可了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因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同案犯黄某杰、王某峰等分别被判处无期、有期徒刑十四年。该案通过刘律师详细的分析以及辩护,成功使被告人韦某认定为从犯,并最终得到了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