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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0岁男孩被老师悬吊致死 两老师被控故意伤害
发布日期:2016-08-14    作者:王丽律师
 来源:泉州晚报

  10岁男孩小柳在一家学堂读书,因老是偷吃零食,遭到两名老师悬吊虐待,不幸身亡。8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惠安法院公审此案,两名老师被控故意伤害罪。
  2015年9月15日,对柳先生夫妇来说是最黑暗的一天,当天,他们10岁的儿子小柳在惠安紫山镇鼎模村守义学堂失去了生命。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9月14日上午7点左右,小柳偷吃零食被发现,学堂老师池某知道后很生气,因为小柳当月已多次偷吃零食。
  为了惩戒教育小柳,池某召集了正在学堂实习的崔某某以及另外一名学生黎某某(女,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帮忙。池某将小柳带到学堂一楼的仓库门前,三人合力将小柳捆绑并悬吊在仓库大门门梁上。
  在此期间,绳子有所松动,她们三人又合力将绳子绑紧,重新把小柳悬挂上去。当晚8点左右,池某将小柳放下来休息,但是到了次日凌晨4点许,池某将小柳叫醒,又一次把他捆绑并且悬挂到仓库大门门梁上。
  9月15日上午7时许,池某等人发现小柳意识模糊才将他放下来,尽管她们为小柳进行了人工呼吸、针灸等方式抢救,但是徒劳无功,孩子已经没有呼吸了。
  9月16日上午7时许,池某以小柳系因意外事件导致死亡向惠安县公安局报警。同日,侦查人员经现场调查,将有作案嫌疑的池某、崔某某抓获归案。
  据法医鉴定,小柳的致死原因系遭长时间悬吊致体位性窒息死亡。
  2016年8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惠安法院开庭审理池某、崔某某一案。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池某、崔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小柳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悉,池某老家在四川省威远县。崔某某老家在河南省宜阳县,案发时在学堂当实习老师。
  相关链接:体位性窒息死亡
  体位性窒息死亡是指人体由于被强迫固定在一个特殊体位,使呼吸系统不灵导致的窒息死。可能原因主要有故意犯罪引起的。因疾病发作、酒精或中毒而使头部向下屈曲,颏部固定于胸前,致上呼吸道堵塞,尤其是胖人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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