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十二年前离奇的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情简介:】
十二年前,繁峙县矿上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死者身份不明,外号叫“小四川”,嫌疑人也是四川人。另一名受害人重伤后在另一起斗殴中死亡。十二年后本案立案侦查,并通过网上追逃,从四川抓捕到了犯罪嫌疑人。但本案系多人殴斗,且在封闭的工棚内,缺少目击证人,同案犯未归案。
【办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案件情况,当事人坚称没有杀人。针对本案,我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无罪辩护。或通过这样的辩护达到保守从轻的判决。
【办案经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 起诉书认定二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告人遂告之杨X等人准备打架,并约好二被害人,认定被告人具有共同预谋,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此认定与事实不符,明显错误。
事实上,被告人并没有与杨X等人共同预谋故意伤害,被告人在被二被害人敲诈勒索,为避免遭受殴打,答应宽限二天后再过来取钱,恰巧碰上杨X便讲到这件事,杨X说到时过去看看,帮忙解决问题,我主观上就没有想发生打杀的故意,我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
而且从本案证据来看,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外,再无别的证据可以证明共同预谋,而被告人的口供中只是讲到告之杨X及“半条命“自己被别人无理要钱的事,半条命讲不欠钱别走,好好干,杨X讲我到时过去看看,这些当时并未约定共同伤害要钱的人。同案第二被告人杨XX的口供中也未反映出共同预谋伤害他人的情况,只是说杨X打电话叫过来帮助解决被无理要钱的事。在庭审中,杨XX又当庭讲,案发前并没有见到过被告人,是杨X叫的他。
综上,仅凭这些证据一审法院如何来认定被告人共同预谋是没有根据的。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参与打斗。此认定没有证据相支持,明显错误。
事实上,被告人当时进了工棚后,那二个人进来向被告人要钱,被告人说没钱,其中一个恼羞成怒,拿出了刀砍伤了被告人的背部,此时在杨XX等人进来和他们俩打斗在了一起,我逃出了工棚,里面谁打的,怎么打的,我根本不清楚。
现有证据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参与了打斗,既没有证人证言,又没有被害人陈述能够证明这一点。被害人尹XX在公安讯问时讲,围打的人有几个我不清楚,谁殴打的死者没看到,而且尹XX每次陈述内容相互矛盾,说法不一致。第一次问他,他讲对方几个人不清楚,这几个人都不认识。第二次问他时,他讲认识杨XX,几把刀没看清。第三次讯问时又讲,对方至少六七个人,确切数字记不清,几个人几把刀我也记不清,只认识两个人一个杨三,另一个姓王,叫不来名字。明显可看出尹XX陈述漏洞百出,不具有真实性,尹XX作为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此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另外,杨X的口供中讲,当时现场没看到被告人在哪里,更没有看到被告人动手殴打。本案再没有目击证人。事实上,被告人当时被打后,跑出了工棚,再次回到工棚后,已经打斗结束,其他证人讲没有看到上诉人出去过工棚,当时天色很晚,人员混乱,没有看到并不是推定被告人就没有出去过工棚。
三、本案疑点很多,原审法院没有查明真相。
1、提取的刀具无指纹鉴定,证明不了上诉人持有,致人死亡的石块没有提取到。
2.现场人数不清、刀数不明,主犯依然在逃。
3.是谁持刀具、石块打死了陈XX,一审认定不清楚、不明确。
4.本案两次补充侦查都无实质性内容,待证事实处于模糊状态。
五、二被害人违法犯罪在先,有重大过错
被告人与二被害人素不相识,二被害人却手持刀具上门强行索要钱财,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威胁,敲诈勒索,同时此二被害人有前科劣迹,属于不法之徒,平时就不务正业,到处在矿区敲诈勒索、横行霸道。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定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以无罪释放。假使法庭仍然判决有罪,也请考虑到本案事实不清,同案犯在未归案的情况下作出保守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辩护律师:郭建文
2014年11月
【办案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被告人有罪,这是囿于当前的体制与司法实践,但法庭还是作出了从轻的判决。
【办案总结:】
中国的法治道路上,真正做到疑罪从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至少目前有了很大的进步,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或者叫以证据材料以根本,努力为当事人维护更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