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摘)
一、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法益是人的生命权,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气愤,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二、
故意伤害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料的导致死亡的,也应定故意伤害罪。
侵害的法益是人的健康权,即身体的完整性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
仅仅追求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而不包括轻微伤故意,仅具有殴打意图,只是希望或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故意。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没有明确的认识,按照结果来认定,放任的态度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定间接故意杀人罪,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甲,结果造成乙的死亡,也可以构成加重结果,对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虽然是过失,但也要承担共犯责任。
三、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看是否使用了致命武器,致命力度,是否打击的是致命部位
四、
故意杀人罪量刑:
1)14-18,应当从减
2)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或10年以上有期,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无期
3)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
5,故意伤害致人重伤:3—10年有期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7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