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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1.目的说。 

    该说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非法损害他人的健康。因此,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来认定、判断有关案件的性质。凡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剥夺他人的生命,不论他出于何种动机,也不论他的行为方式、手段如何,也不论是既遂或未遂,他的行为性质就是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凡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损害他人的健康,不管其他情况如何,也不论后果是致死还是致伤,其行为性质都是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2.事实说 

    该说认为,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标准。只有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是行为人无法抵赖的客观标准。 

3.故意说 

    该说认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内容的不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在上述观点中,故意说属于通说。有论者认为,目的说以有无杀人目的来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固然摒弃了那种纯粹以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问行为人主观特征的观点的错误,但忽略了在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伤害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的情况,势必将一些间接故意杀人案件错误地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事实说主张以客观事实作为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看似公平合理,其实忽视了二者主观因素的差异,有悖于犯罪构成原理,会造成认定标准因人而异,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势必造成错案;而故意说坚持以行为人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来作为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揭示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本质特征上的区别,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原理,因而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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