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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税款征收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税款征收。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税额核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设但未设置账簿;拒不提供账簿;难以查账;不申报;明显偏低

  2、税收扣押:对象为未办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临时从事生产经营;

  扣押权限没有级别限制,但拍卖、变卖要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

  3、税收保全:纳税人逃避→责令限期缴纳→转移隐匿的,担保

  →不担保的,县税务局局长批准,保全(冻结、扣押、查封)

  →期满仍未缴纳,县税务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扣缴、拍卖、变卖

  (生活必需住房、用品不在税收保全范围内)

  4、强制执行措施:未缴纳→责令限期缴纳

  →期满仍未缴纳,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强制执行(扣缴、扣押、查封、拍卖、变卖)

  (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生活必需住房、用品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

  5、多缴返还:3年内发现,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并加算利息

  6、少缴补征:

  (1)因税务机关原因,3年内可追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3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不受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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