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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失业保险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失业保险。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职工:单位 + 职工

  2、领取条件: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累计缴费1年-5年,领取期限最长12个月

  累计缴费5年-10年,领取期限最长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24个月

  4、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5、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遗属只能选择一项

  6、单位应将失业名单15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计算

  7、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拒不接受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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