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失业保险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失业保险。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职工:单位 + 职工
2、领取条件: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累计缴费1年-5年,领取期限最长12个月
累计缴费5年-10年,领取期限最长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24个月
4、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5、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遗属只能选择一项
6、单位应将失业名单15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计算
7、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拒不接受适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