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工伤保险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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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方式和主体
1、缴纳方式:强制缴纳
2、缴纳主体: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工伤保险待遇
(1)、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2)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