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土地管理法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土地管理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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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点1:建设用地
1、土地征收审批机关
(1)、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收补偿
1)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F54
(1)出让取得
1)出让对象: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
2)出让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规划
3)出让年限:
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均为50年。
4)续期:期满前1年申请,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可不批准)
(2)划拨取得
1)、划拨定义:
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无期限限制使用的行为。F23
2)、划拨对象: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建设临时用地
1)批准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临时用地的限制:
①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③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