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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房地产管理法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房地产管理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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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点1:房地产开发:

1、超过约定开发时间不开发的处理:

(1)超过约定1年——可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超过约定2年——可无偿收回

例外: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前期工作

突破点2:房地产转让: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1)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投资开发要求:

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总额25%;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或其他用地条件

2、禁止转让的房地产:

(1)不符合法定条件

(2)查封或限制、

(3)收回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书面一致、

(5)权属争议

(6)未领取权属证书F38

3、商品房预售:

(1)预售条件:

1)、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额25%,且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

预售备案:

向房产部门对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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