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房地产管理法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房地产管理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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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点1:房地产开发:
1、超过约定开发时间不开发的处理:
(1)超过约定1年——可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超过约定2年——可无偿收回
例外: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前期工作
突破点2:房地产转让: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1)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投资开发要求:
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总额25%;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或其他用地条件
2、禁止转让的房地产:
(1)不符合法定条件
(2)查封或限制、
(3)收回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书面一致、
(5)权属争议
(6)未领取权属证书F38
3、商品房预售:
(1)预售条件:
1)、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额25%,且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
预售备案:
向房产部门对合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