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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营业税法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营业税法。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纳税人: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重货物,轻劳务;营业税重劳务,轻无形、不动产)

  2.征税对象: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免征营业税:育养,婚姻,殡葬服务;残疾人劳务;医疗服务;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农业;文化活动门票收入;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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