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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企业所得税。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纳税人:境内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2、居民企业:境内成立;境外成立但管理在境内

  纳税对象——境内所得;境外所得(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境外成立且管理不在境内,但境内设立机构或有来源于境内所得

  纳税对象——境内所得;境外但与境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率20%)

  3、不征税收入(非税收优惠)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4、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的部分,计算时扣除

  5、免税收入(税收优惠)国债利息;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

  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非营利组织收入

  6、免征减征:农林牧渔;国家重点基础设施;环保节能项目;技术转让;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

  7、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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