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劳动基准法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劳动基准法。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日
(2)法定节假日:元旦1日;春节3日;劳动节、清明、端午、中秋1日;国庆3日;其他
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3)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1小时;
特殊原因需延长,每日不超3小时,但每月不超36小时
(4)延长工作时间:150%
休息日 + 不补休:200%(补休了则不用)
法定休假日:300%
2、工资法律制度
(1)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2)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工资
(3)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4)下列情况单位可代扣工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依判决、裁定扣除三费、损害赔偿等
(5)给单位造成损失,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不得超20%;若扣除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支付;(6)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不得超月工资20%
(7)最低工资保障不包含:津贴;保险、福利待遇;贴补伙食、住房等非货币性收入
(8)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9)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低于平均工资,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3、职业安全卫生法
(1)女职工:禁止矿山井下、第四级;
经期:第三级;高处、高温、低温、冷水
怀孕:第三级(90天产假)
怀孕7个月:第三级;延长;夜班
哺乳未满1周岁:第三级;延长;夜班
(2)未成年人(16岁-18岁)禁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
上岗前培训;提供适合未成年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定期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