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劳动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2-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思路。
精彩链接:
司考经济法名师讲义:土地所有权
司考经济法名师讲义:建设用地管理
司考经济法名师讲义: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
司考经济法名师讲义:非全日制用工
1、经济裁员解除:
1)、适用情形: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D、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裁员标准:
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3)、裁员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4)、裁员优先留用对象:
①、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被裁人员的被录用优先权:
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注: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