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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劳动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劳动合同的解除。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协商解除(单位提出,有经济补偿)

  (2)劳动者单方解除:

  A.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无经济补偿)

  B.即时解除:规章违法;合同无效;暴力强迫劳动;未劳动保护;未报酬;为社会保险。(有经济补偿)

  (3)单位单方解除:

  A.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付1个月工资:

  情形:非工伤;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有经济补偿)

  B.即时解除:违反规章;合同无效;试用期不合格;兼职;严重失职;刑责(无经济补偿)

  C.裁员:

  下列情形之一,需裁20人以上、不足20人但占10%,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重整;困难;调整后仍需裁;客观情况变化后无法履行。(有经济补偿)

  应优先留用:较长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家庭无其他就业,有老人、未成年

  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人的,应通知被裁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4)不得解除情形(但可以即时解除)

  职业病未检查;职业病丧劳;非工伤医疗期内;孕产哺期;连续工作满15年距退休不足5年

  (5)劳动合同终止:期满;养老保险;死亡;破产;吊销

  (6)经济补偿计算方法: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

  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

  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年限不超过20年(月工资指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7)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

  单位应出具解除证明,15内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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