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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精讲:劳动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3-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经济裁员解除

  1)适用情形: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D、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裁员标准:

  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3)裁员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4)裁员优先留用对象:

  ①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被裁人员的被录用优先权:

  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注: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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