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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试用期条款

(1)禁止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3)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试用期。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同一次”

(4)、试用期工资的底线

1)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并且不得下列两条件之一:

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

2)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5)、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解除:

①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情形

②用人单位预告解除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劳动者解除: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F37(无书面要求)

(6)违反试用期条款的法律后果: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违约金条款(仅限在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专业技术培训后约定服务期的,可另约定违约金条款

支付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第二种情况: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的,并约定违约金条款

1)、竞业限制的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2)、竞业限制的领域:

①、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②、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的期限:

解除或终止合同后≤2年。

4)、竞业限制的补偿: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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