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劳动基准法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劳动基准法。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主要考点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劳动基准法(P341-346)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F36、41、42、45)
1.延长不受延长工时规定的限制情形: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
(二)工资(F45、50、51)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例题·多选题】关于工资保障制度,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10一74)
A.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乡镇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C.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
D.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工资。乡镇企业也适用最低工资制度,B错误。ACD正确。
(三)职业安全卫生(F52-57)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F58-65)
1.女职工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