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主要考点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一)监管范围(F2);
1.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二)信息披露、股东监管(F17、36)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3.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银监会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三)检查和相关措施
1.现场检查(F34)——银监会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2.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3.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帐户(F41)——申请司法机关
经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整改(F37)——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五)接管、重组或撤销
1.信用危机处理(F38):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
2.撤销(F39):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3.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后的处理(F40):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被撤销的,银监会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撤销清算期间,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破产: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监会同意,由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由法院组织银监会等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