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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复习指导
发布日期:2010-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对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银监会,垂直领导体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监管职责的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5-32 )

  1、制定规章;2、审批金融机构组织;3、审查金融机构的股东;4、审查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5、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实施管制;6、规定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7、制定业务审慎经营规则;8、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9、国际合作。

  (三)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

  1、强制信息披露:(1)获取财务资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3);(2)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4);(3)询问企业高层人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5);(4)向公众披露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6);

  2、强制整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7);

  3、接管、重组与撤销:(1)事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8、39);(2)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0);

  4、冻结帐户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1);5、调查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2)

  (四)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商业银行法》第76条、77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76: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77: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3、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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