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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实体税法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实体税法。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主要考点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一、实体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

  1.税收优惠(F7、26、27、30):

  (1)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免征、减征收入: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⑤非居民企业的减免待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其他优惠措施: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A.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B.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个人所得税法

  1.免税F4: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税F5: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税率和纳税计算F3、6、9: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车船税法(F3-5)——税收优惠

  (1)免征: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F3):

  ①捕捞、养殖渔船(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③警用车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④依法律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减税或免征(《车船税法》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F10):

  ①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②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不可以上主路)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F5)

  ③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F24)

  ④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F25)

  (四)增值税法

  1.纳税人和税基(《增值税暂行条例》F1):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或提供加工(受托加工货物,所有权属于委托方)、修理修配劳务(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或功能的业务)以及进口的货物。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五)营业税法

  1.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对象: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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