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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精讲:企业所得税重点法条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这篇文章就是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法条,掌握了这些法条对于考试是很有帮助的!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法条释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是对企业的某些所得,或者某些特殊类型企业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法条解析」

  1、税收优惠的原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税收优惠强调“扶持”。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3.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特殊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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