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银行业法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银行业法。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实缴资本:全国性10亿;城市1亿;农村5000万
2、设立分支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拨付分支机构资金总和不得超总行60%
3、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贷款、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1、免担保贷款条件:资信良好;确能偿还;不能是关系人
2、贷款的负债比例管理
(1)资本充足率≥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75% (“吾妻存贷”)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债务余额的比例≥25% (“吾二流”)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10% (“袋子实”)
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股东已缴股金的100%
(2)不得向关系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人
关系人:董监高、信贷业务人员及近亲属;前项人员投资或任高管的公司
(3)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商业银行享有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因此取得的不动产、股权,2年内处分
(4)禁止投资风险项目:境内信托、股票;
非自用不动产;(可以投资自用不动产)
境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间可相互投资)
(5)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会差头寸不足、临时性周转资金,禁止利用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投资
(6)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后的闲置资金
三、接管和终止
1、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接管,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变化
2、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权
3、接管期最长不得超2年
4、商业银行破产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5、清偿时,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利息,仅次于清算费用、职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