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德国宪法判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德国宪法判例分析。
德国宪法判例是由宪法法院而不是普通法院作出的,这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宪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在德国、葡萄牙、西班牙、土尔其、奥地利等国,除了有联邦宪法法院外,各州都设有州宪法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下列案件具有管辖权,即剥夺基本权利案、政党违宪案、联邦议会作出和有关选举有效性或是双重取得议会席位的决定案、总统及法官弹劾案、联邦宪法解释案、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案、州际公法案件、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案、州法与基本法冲突案、国际公法规则在国内法的地位案等。德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显然不能作为判法而发挥拘束力,但是,德国《基本法》第93条明确授权联邦宪法法院解释基本法及处理其他有关违宪的案件。并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应当对联邦和州宪法机构以及所有法院和权力机构具有拘束力。由于宪法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联邦宪法法院是宪法规则的最终决定者。据此也可以看到,宪法法院的判例已近似于法,其效力已超出了具体案件争议的内容,成为对立法的补充。比较有代表性的宪法判例有:1951年“西南三州重组案”;1951年“确认社会主义帝国党违宪案”;1952年“投资补助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