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全面修改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全面修改。全面修改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全面更新,但不是重新制定新宪法,其区别在于它不改变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只是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改动。宪法的全面修改主要是由于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治国的路线和政策有了新的变化。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可以全面修改。由于宪法的稳定性是其基本价值所在,宪法的权威和宪政的实施都有赖于此,因此全面修改宪法的方式各国都采取慎用的态度。世界上全面修改宪法的国家有法国、德国等国,全面修宪次数最多的是尼加拉瓜共和国,从1844年到1966年120多年中,全面修宪达31次,平均每4年一次。我国1954年宪法制定后,也分别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作了全面修改,其中有两次是属于国家政治生活不正常引起的,但无论如何,对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比较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