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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修改的可能性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修改的可能性。早期西方学者从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宪法是不能修改的。认为宪法是一种国家成立的契约,它的成立基于人民的同意,缔约者是全体人民,如要变更宪法,就要取得全体人民的同意。除非重新制定宪法。如英国洛克和美国杰斐逊都执这种观点。而现代学者大都不同意契约论的观点,认为宪法是根本法,制宪行为也是立法行为,宪法和普通法一样,也是可以修改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认为宪法的修改是必然的。马克思在谈到《拿破仑法典》时指出:“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成为一叠不值钱的废纸。”列宁也说过:“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伪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伪的。”社会主义宪法应该在“实际运用中得到修正和补充”。

从实践的角度考查,宪法的修改有其必然性。这是因为,社会生活具有恒动性,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自然不可能不随时代而变更。而从现实宪法史上看,宪法修改是绝对的,没有“永久宪法”,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宪法。阿拉伯也门民主共和国曾经颁布了“永久宪法”,没过几年就作了较大的修改。美国宪法规定不得修改,但1787年以来已颁布了27条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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