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解释的方式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解释的方式。
就宪法解释的主体而言,宪法解释可分为学者解释、团体解释、政党解释和国家机关解释。前三种解释都是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国家机关(内阁、议会、总统、法院等),在行使职权时也会对宪法的有关内容涵义作出反应,一般地说也不应是正式解释,除非说国家机关是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如美国联邦法院、法国议会等。我国则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行使宪法解释权。
宪法解释的方法同一般法律解释一样,也分为以下几种:
1、文义解释。即根据语言文字的规律、惯例来对宪法文字的涵义作出说明。文义解释是宪法解释的前提和基础,当宪法规定的文字意义非常明确,并无多种理解的进修,解释者就只能进行文义解释,而不得运用其他的方法。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制定过程往往经过严格的审查,文字一般精练准确,因而文义解释的方法在现实中并不多见,这是由宪法的特殊性决定的。
2、体系(系统)解释。是指宪法解释的内容应从宪法条文在宪法典中的位置、地位以及同其他具体条文的相互关系出发,推断该条文的意义。这种方法是将宪法条文置于整个宪法体系之中作出的逻辑推论,从而能够保证宪法规范的整体性和逻辑关系。
3、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这两种解释方法是对立的,但起因却是一致的,都是由于制宪者未能将其意思准确表达于宪法文字,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需要。有的文字含义过于狭窄,需要从扩大方面去理解,即是扩充解释;有的文字含义过于广泛,需要从限制的方面去理解,就叫做限制解释。
4、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确定制宪者在制宪当时的意图来确定宪法规定的涵义。历史解释也可称之为立法史解释,在作出解释时需要考察宪法制定过程中的讨论、言论、记录等等来研究立宪者的意图,所以在宪法解释中,这种方法曾经居于主导地位。后来这种观念受到了批评,批评者认为,这些历史资料只是解释宪法的参考资料而已,解释者不应完全受制于这些资料,拘泥于制宽行才意图的探讨,将会使宪法根本无法协调不同时代差异巨大的社会利益。宪法解释者更多地应注重现实的社会需要,而不应对历史解释的方法有过分的依赖。
5、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反映通过参考外国的宪法和宪法解释来确定本国宪法条文的意义。比较解释有助于学习他国在宪法运作上的先进理论与经验,对法律移植和法律借鉴有着重要意义。比较解释在那些宪法制度是通过移植或继受而产生的国家,应用较为广泛。如韩国的宪法裁判所从德国宪法法院移植而来,法官也多从德国培训留学产生。在比较解释时,要防止简单照搬,因为宪法具有高度的民族性、政治性,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往往是主要的。
6、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以宪法规范的目的来阐述宪法条文的涵义。宪法的目的应该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在政策目的解释时,应时刻关注这些基本原则,并将这些基本原则所体现的宪法目的贯彻到宪法的解释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