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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修改的原因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修改的原因。

1、客观原因。宪法修改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宪法制定实施后,由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总会出现滞后性,也就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当矛盾和冲突达到一定的程度时,采取修改宪法的方式来适应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就成为现实。从根本上说,宪法属于国家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社会上层建筑必须随之发展变化,宪法的修改从根本上说是客观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此外,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方面的发展变化,也会导致宪法的修改,成为修改宪法的各种原因。

2、宪法修改的主观原因。宪法修改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于人们受到自身认识能力的限制,制宪时难免有考虑不周之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制宪者缺乏对宪法基本属性的全面性认识而形成的立宪短期化的指导思想,使得宪法不得长久,不得不对宪法作出修改。二是由于统治者的宪法工具主义观念,不重视宪法的规范性价值,只是把宪法作为管理国家的工具,过分强调现实政治的需要,缺乏对宪法规范化调整和稳定性的认识,从而导致宪法短效性,当现实一有变化,就得修改宪法。这两方面的情况在我国宪法实践中都有表现,对宪法的权威性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从宪法的固有特点上看,宪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原则性和普遍性,因而可能造成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严谨的主观偏差,从而导致宪法实施中的不方便和困难,对这种欠缺固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来弥补,但最高和最后的手段还只能是修改宪法。从人的认识规律上讲,任何制宪者都不可能是能未卜先知的神仙,必然会受到经济不足和认识局限的影响,“人们在预见一个新体制所产生的某种后果及善方面的无能为力,实际上是一种认识的局限,即使是最有天赋、最为聪颖的人也无从避免这种局限性。”宪法因其局限性而无法涵盖以后发生的所有现实问题,这就需要在一定情况下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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