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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司法化问题热起来的原因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司法化(适用)问题热起来的原因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告》职业培训教育网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其全文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志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终审判决后,上述批复和该案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有的人指出:“直接后果便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度,直接作为裁决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直不受重视的宪法司法适用问题突然热火了起来,其原因在于:

1、现行宪法已颁布生效近20年了,但由于立法滞后,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中的有些内容仍没有具体法律来落实,至今还停留在纸面上。最明显的如平等权、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等。就拿平等权来说吧,我们社会中男女不平等、城乡不平等、受教育机会不平等以及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出生地歧视,甚至身高容貌等歧视等等种种情况,合法地存在的情形还比较普遍。宪法虽然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上没有必要的立法来保障平等权的实施,当然也没有相应的立法来禁止有关领域本不该有的歧视行为。

2、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主体的宪法监督制度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不切实行使此权,想行使此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又没此权力,这种情况就造成了一些很难与法治社会相容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司法缺乏应有独立性,法律和法院没有足够的权威,使得社会很大程度上有法不依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法制统一不起来。

3、政治体制(包括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政治体制改革的较缓慢,已日渐落后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作为政治体制一部分的司法体制,情况也是如何,改革的深度、广度、力度都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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