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普通法院能否行使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普通法院能否行使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分析关于宪法能否作为普通法院判案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即法院能否依据宪法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将宪法规范作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目前宪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1. 否定说。持此说的学者认为,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理由是:
第一,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第11298号对时新最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作出的批复即《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论罪科刑的复函》。该批复全文如下:“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对在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将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解刑的依据。”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10月28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认为法院在制作的法律文书应该引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可以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决议;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同样将宪法排除在可以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之外。
第三,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不能成为司法机关进行检察和审判的依据,因为宪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本身并未明确确定定罪量刑的问题。
2. 折衷说。持此说的学者认为,由于宪法没有明确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不宜引用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刑和依据。但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在民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依据,以实现宪法救济。
3. 肯定说。持此说的学者认为,宪法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不仅是可靠的,而且是必需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从理论上讲,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所有的生活领域中都具有最高的和直接的法律效力,在司法领域当然也应如此。宪法如果没有司法效力,所效最高法律效力就只是一句空话。任何一种法律(尤其是宪法),如何不能在司法机关得到执行,不能在实践中运用,就是一纸空文。
第二,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来看,当代宪法的调整领域已由传统的立法领域逐渐扩展到“私法领域”,宪法不仅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人关系。宪法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直接依据,已经成或正在被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所证明。特别是当私法上的救济已经穷尽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使用公法救济来解决问题。
第三,从中国法制实践上看,强调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里的直接适用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但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是短时间办得到的,还要充分发挥宪法的指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宪法的指导作用万为重要。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政策和习惯,更应该直接适用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