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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几个主要国家的司法适用方式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几个主要国家的司法适用方式

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审查权的内容,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察”开创了联邦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适用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有效的先例,并由此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

2.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本世纪初以前,基于当时的政治理念及政治体制,为避免司法权干预立法权,排除司法机关的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来审查立法行为是否合宪的可能性。如法国在1790年8月制定一项法律规定,法院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立法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或者停止法律的执行,法院不得制定规范,如有解释法律或制定新法的必要时,则向议会提出请求。但自20世纪以来,各国纷纷建立了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通过抽象的原则审查方式或者具体的案件审查方式,适用宪法来判断立法行为以及行政命令的合宪性。现在已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宪法游击队,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国。

3. 原本现社会主义国家均效仿苏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适用宪法自我审查立法行为的合宪性。苏联解体后,独联体各国及东欧国家也相继设立宪法游击队,也宪法游击队通过适用宪法来对所有立法行为以及行政集合的合宪性进审查。俄罗斯的宪法法院是1994年设立的。

4. 英国不存在法典形式的宪法,其宪法是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制例和惯例等构成的,因此,由司法机关适用宪法与适用法律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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