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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共和制下的国家元首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资产阶级共和国中,国家元首的称号、产生程序、任期、权限、地位和作用,各国也都不完全相同。

(1)称号:一般都叫总统,也有叫主席的。在圣马力诺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叫执政官。许多国家设有副总统,但是在法律上,副总统不属于国家元首,他的地位作用同总统不同,不能把总统与副总统同等对待,认为是两个国家元首。

(2)国家元首产生的程序:凡是共和制的国家元首,一般都是选举产生的,都不是世袭的。也有个别的是自命或指定的。总统选举程序大致有以下几种:(1)普选产生,即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如法国、奥地利、冰岛以及阿根廷等拉美一些国家。(2)选举团选举产生,即先由选民选举选举(人)团,再由选举团选举总统如美国、芬兰等国。(3)由议会选举产生,如土耳其、圭亚那等;也有由中央议会和地方议会联合选举产生,如意大利、印度、巴西等国。

(3)任期:长短不一,一般是四年到七年。最短的是半年(圣马力诺)一年(瑞士、爱尔兰),最长的是八年(利比里亚),还有终身的(海地、突尼斯等)

(4)地位与作用:在内阁制共和国和总统制共和国中,国家元首的差别很大,前者是统而不治,后者是独揽大权。在内阁制共和国中,总统的法律地位同实际地位一般是脱节的。从法律规定上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享有比较庞大的权限,但实际上总统不能单独行使这些权限,而是要根据对议会负责的内阁之建议或决定,来行使这些职权,实际权力完全操于内阁总理手里。因此有人干脆把这类国家称为总理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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