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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国家元首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元首,在形式上是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其对内的地位,政府上没有定论,一般认为是握有行政权的首脑地位,故与政府相近。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和政权结构形式特点的不同,国家元首的名称、地位、权限和作用也是各不相同的。据不完全统计,由国王或其他世袭君主担任国家元首的有二十九个;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的有六十多个;由革命委员会、执政委员会或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等主席担任国家元首的有十几个;十几个英联邦国家,名义上虽由英王担任国家元首,实际上行使国家元首职能的是英王任命的总督。

元首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宪法文件上的是1831年的比利时王国宪法,这部宪法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未经两议院的同意,不得同意担任其他国家的元首。

宪法一般规定,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元首,但也有的国家有两个国家元首,如圣马力诺共和国由大议会选举产生执政官两人,同为国家元首;英国国王,不仅是大不列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国家元首,同时也是英联邦国家的元首。现在英国女王的全称是:“蒙上帝恩惠,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其他国土和领地之女王,联邦的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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