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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讲义:中央国家机关
发布日期:2013-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讲义:中央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军队、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少数民族都应该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三)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会议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2.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5.主席团负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6.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五)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1)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

(2)全国人大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4)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对其它国家机关予以监督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机关都由全国人大来监督。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些机关实行监督的基本形式。

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以概括的方式为全国人大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六)询问和质询

1.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审议有关报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问题,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2.质询。是人大代表向有关部门就政策性的重大问题提出质问或监督性意见。质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属于接受质询的对象。

【注意】质询案的提出主体和质询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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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二)组成与任期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③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会议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1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3.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五)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

(2)根据《立法法》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监督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

(2)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①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②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决定特赦;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人事任免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程序

1.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①议案的提出。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②审议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随后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下次会议上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③议案的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

2.质询。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其书面答复。

(五)委员长会议

1.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3.委员长会议主要工作有:

(1)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对于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3)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1)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它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3.专门委员会的分类

(1)专门委员会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

(2)常设性委员会共有九个: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3)临时委员会是根据临时需要设立的,如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类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待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任期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从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2.权利

⑴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权

人民代表按期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并对一切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

⑵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权

一个代表团获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⑶质询权和询问权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⑷提出罢免案权

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⑸物质保障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⑹言论免责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⑺人身保障权

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③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3.义务

(1)遵守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⑵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⑶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三、国家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2.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设置国家主席。

3.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 ,但是和1954年宪法比较,此时的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国家主席的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3.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4.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而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四)国家主席缺位时的补救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四、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1.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在法律制定和颁布后,需要组织其他机关去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国务院便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除法律外,最高权力机关就国家重大事务所作出的决定,也由国务院执行。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地位最高,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1.国务院的组成:

(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无任届限制。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1.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所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

2.总理负责制的表现

(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力;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四)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五)国务院的职权

1.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权和监督权

(1)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2)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4.管理权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5.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人事任免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1.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1)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掌管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对国务院负责,接受国务院的监督。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1)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2)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

(3)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命令、指示。

3.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规章。这包括三个涵义:

(1)各部、各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门的工作;

(2)各部、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

(3)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七) 审计机关

1.审计署,是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行政机构。

2.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中央军委

(一)性质

中央军委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二)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三)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1.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2.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从而确认中央军事委员会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从属于代表全国人民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这一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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