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5日就职于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提交离职申请
本人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5日就职于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提交离职申请,于2017年12月6日获得批准,并协定于2018年1月6日正式离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我离职后,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未将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这十二个月所扣除我的百分之十工资给我,且未将2017年12月份单月的百分之二十工资支付于我。请问我该如何是好?
提问时间:2021-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