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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5日就职于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提交离职申请

本人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5日就职于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提交离职申请,于2017年12月6日获得批准,并协定于2018年1月6日正式离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我离职后,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未将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这十二个月所扣除我的百分之十工资给我,且未将2017年12月份单月的百分之二十工资支付于我。请问我该如何是好?
提问时间: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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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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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谢谢当时劳动合同没给我,我没有证据,只有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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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有工作证明吗?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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