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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6日入职,本月提出离职,上班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公司存在问题:拖欠员工工资,未结算工资月份:6月、7月、8月、9月以及本月工资!劳动合同签订抬头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实质经营抬头为江苏**物流有限公司。今天在OA门户以江苏**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公告信,声称11月23日将全部员工进行发放。我离职后,是否可以主张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求尽快结算工资!
提问时间: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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