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40 条第4 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新法第171条第4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变化:
将“可以”变为“应当”。
解读:
旧法规定,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容易使人误以为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也可以起诉,这是错误的认识。起诉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将“可以”改为“应当”,表述更为准确。
考察方式:
对于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而言,必须经过补充侦查,既可只经过一次补侦,也可经过两次补侦。如果经过一次补侦,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必要再补充侦查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经过两次补侦,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