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159条增加规定: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解读:
这是本次修改刑诉法将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带来的变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显著加强,其体现之一就是侦查终结前,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考察方式:
1、辩护律师要求后,侦查机关必须听取其意见(并不排除其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这不是义务);
2、提出意见的,应记录在卷;
3、书面意见应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