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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审查起诉听取意见
发布日期:201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139 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新法第17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变化:

1、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具体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更为明确,但并非实质性修改;

2、增加应当记录在案的规定;

3、增加“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的规定。

解读:

实践中,对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记载,做法不一,修改后得到统一。

考察方式:

1、审查起诉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是考点之一;

2、听取相关人员意见是审查起诉必经程序,不能只书面审查;

3、必须听取双方意见(了解);

4、口头意见记录在案,书面意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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