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9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解读:
随着诉讼的进展发生变化,逮捕的条件可能也会发生变化,如立案时认定的犯罪数额大所缩小,影响到对可能判处刑罚的估计,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已被排除等,因此,需要及时审查羁押必要性,降低羁押率。
考察方式:
作为一个选项加以考察:
1、发现不应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转为取保候审);
2、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