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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侦查实验
发布日期:201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108 条第1 款: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新法第133条第1、2款: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变化:

1、把公安局长批准改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增加规定:侦查实验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要求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

由于新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这一证据种类,因此此处增加规定应当制作笔录。并要求签名或盖章。

考察方式:

主要会考察参加实验的人员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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