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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特情侦查
发布日期:201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151条第1款: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解读:

通常,侦查时需要说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或证明文件,但有些犯罪,需要隐匿真实身份。即所谓卧底侦查。卧底侦查只允许为其提供犯罪机会,却不可诱惑其产生犯罪意图,否则就等于国家教唆犯罪。卧底参与违法犯罪有界限,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造成他人重大人身危险。

考察方式:

1、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卧底人员不限于侦查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3、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使其产生犯罪意图(犯意诱发型),而只能为其提供机会(机会提供型);

4、卧底并非所有违法犯罪活动均可参与。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造成他人重大人身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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