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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技术侦查获得证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152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诉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解读:

1993 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1995 年的人民警察发都规定了技术侦察措施,但刑诉一直没有规定,实践中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质证存在不同认识,人们担心出示作为证据使用会暴露取证的方法,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技侦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影响了案件审理,2010 年,死刑证据规定第35 条规定:侦查机关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根据,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过程及方法。此次增加了这一规定,允许作为证据使用。

考察方式:

1、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并非不可作为证据使用,而仅是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3、必要时,可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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